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挂号治理暂行步伐》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挂号治理,实时、真实、动态、全面反应企业产权状况,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执法和行政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挂号(以下简称产权挂号),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治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漫衍状况进行挂号治理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尊龙凯时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挂号规模。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挂号。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凌驾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凌驾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本步伐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配合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凌驾50%缺乏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凌驾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挂号: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六条 治理产权挂号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保存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实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治理产权挂号。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划分卖力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治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挂号治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产权挂号事情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卖力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挂号事情进行治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申请治理企业产权挂号。
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期对产权挂号数据进行汇总剖析。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外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挂号数据汇总剖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产权挂号类型
第十条 产权挂号分为占有产权挂号、变换产权挂号和注销产权挂号。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占有产权挂号:
(一)因尊龙凯时、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尊龙凯时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治理占有产权挂号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挂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规模;
(七)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变换产权挂号: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治理变换产权挂号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注销产权挂号: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治理注销产权挂号的情形。
产权挂号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爆发产权挂号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事情日内,在治理工商挂号前,申请治理产权挂号。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治理工商注销挂号后,实时治理注销产权挂号。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治理产权挂号,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凭据填报要求,填写有关挂号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卖力对挂号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申请挂号。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其治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配合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卖力申请治理产权挂号;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卖力申请治理产权挂号;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配合推举一方卖力申请治理产权挂号。
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其治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配合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划分申请治理产权挂号。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挂号信息10个事情日内,对切合挂号要求的企业予以挂号;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历程中保存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挂号。
第十八条 已治理产权挂号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核发产权挂号证;已治理产权挂号的其他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授权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挂号表。
产权挂号证、挂号表是企业办结产权挂号的证明,是客观纪录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挂号证、挂号表的花样和内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历程中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治理工商挂号后10个事情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换挂号表报送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工商挂号信息与产权挂号信息保存纷歧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换产权挂号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挂号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挂号证、挂号表。
第二十条 产权挂号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治理工商挂号后申请治理产权挂号。
产权挂号治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挂号制度和事情体系,落实产权挂号治理事情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挂号事情的日常挂号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挂号档案治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对治理完成的产权挂号事项,应当实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挂号档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纠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划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步伐划定实时、如实申请治理产权挂号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挂号证、挂号表的。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可以依据本步伐制定外地区的具体实施步伐。
第二十六条 本步伐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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