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令
(第14号)
经部务集会审议通过,现宣布《国有资产评估治理若干问题的划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项怀诚
二00一年十仲春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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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解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正当权益,凭据《国有资产评估治理步伐》(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兴旺政部〈关于革新国有资产评估行政治理方法增强资产评估监督治理事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种种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钱币资产对外尊龙凯时;(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换;(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分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送还债务。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划定所列评估事项时,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正当性卖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批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务部卖力批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务部分(或国有资产治理部分,下同)卖力批准。
第十条
除本划定第九条划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治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分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情由财务部卖力;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情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分卖力。
地方治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情比照前款划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分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批准文件和经财务部分或集团公司、有关部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治理产权挂号、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爆发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别原因向同级财务部分(集团公司或有关部分)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财务部分、集团公司或有关部分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批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挂号并逐级汇总,按期上报财务部。
第十四条
财务部分应当增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治理,按期或未必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划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勾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务部分凭据《国有资产评估治理步伐》第三十一条的划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务部分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应当治理批准、备案手续而未治理;(三)聘请不切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运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务部分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财务部分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历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分、集团公司、有关部分及其事情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治理的有关划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划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务部分可以凭据本划定,结合外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 ?本划定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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