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运动,增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划分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运动,适用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电子招标投标运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效劳和行政监督运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运动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凭据功效的差别,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效劳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运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效劳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分和社会民众提供信息效劳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分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运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步伐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
国务院生长革新部分卖力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运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生长革新部分卖力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运动。各级人民政府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分,凭据划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运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运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合的监管机构卖力催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合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事情,配合有关部分对电子招标投标运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运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运动有关的监察工具实施监察。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凭据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果真透明、宁静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偏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合、招标人、招标署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勉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凭据本步伐和技术规范划定,具备下列主要功效: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历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宣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分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步伐和技术规范划定的其他功效。
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凭据技术规范划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种种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宣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坚持技术中立,与种种需要疏散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切合技术规范划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民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果真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分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须要条件。
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划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上宣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效劳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建立的法人,拥有一定命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执规律则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宁静治理制度,增强监控、检测,实时发明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接纳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备等技术,防备非授权操作,包管交易平台的宁静、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接纳有效步伐,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改动、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勾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勾通投标提供便当。
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挂号,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署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条约,明确效劳内容、效劳质量、效劳用度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效劳历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置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会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点和要领。依法必须进行果真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通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通告媒介同步宣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实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九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花样化,并切合有关执规律则以及国家有关部分宣布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
除本步伐和技术规范划定的注册挂号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运动中设置注册挂号、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法通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法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二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治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署理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挂号,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体例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效。
投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体例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划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增补、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立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生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增补、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体例、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步伐关于投标文件的划定。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电子开标应当凭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果真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加入开标。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划定方法准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划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取消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调解计划,投标文件应凭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民众宣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情况下在线进行。
凭据国家划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合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合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宣布。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条约。
第三十七条
勉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实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宣布中标条约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步伐关于投标文件的划定。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回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运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增补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条约;
(七)国家划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信息共享与公共效劳
第四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实时宣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署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卖力人及联系方法;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规模、项目卖力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条约期限;
(六)国家划定的通告、公示和技术规范划定宣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勉励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宣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条约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果真条例》等划定,在本部分网站实时宣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
(一)有关执规律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取得相关工程、效劳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规模及年检情况;
(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
(四)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处理情况;
(五)依法果真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革新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凭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效劳的原则,推动建立外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社会民众和行政监督部分、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效劳。
第四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应当凭据本步伐和技术规范划定,具备下列主要功效:
(一)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网站,收集、整合和宣布有关执规律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效劳的相关信息;
(二)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划定的通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宣布本步伐第四十一条划定的信息;
(三)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四)支持差别电子认证效劳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五)提供行政监督部分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的监督通道;
(六)整合剖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应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
属于依法必须果真的信息,公共效劳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公共效劳平台应同时遵守本步伐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划定。
第四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凭据本步伐和技术规范划定,在任一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注册挂号,并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实时提供本步伐第四十一条划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应当凭据本步伐和技术规范划定,开放数据接口、宣布接口要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时交换招标投标运动所必须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应当凭据本步伐和技术规范划定,开放数据接口、宣布接口要求,与上一层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连接并注册挂号,实时交换本步伐第四十四条划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应当允许社会民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果真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分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公共效劳平台提供须要条件。
第七章 监督治理
第四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运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分、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分、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宣布有关执规律则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效劳平台应当凭据本步伐和技术规范划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宣布接口要求,按有关划定实时对接交换和宣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宣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效劳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并参照执行本步伐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划定。
第四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事情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纪录招标投标历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点和事情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效。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应当纪录和宣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改动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运动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部分、监察机关及其事情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运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划定。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有关划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
第五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分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运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或者行政监察指令,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效劳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视察处理。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步伐及技术规范划定的主要功效;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分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宣布接口要求;
(五)不凭据划定注册挂号、对接、交换、宣布信息;
(六)不满足划定的技术和宁静包管要求;
(七)未凭据划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保存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划定处分。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民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果真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挂号、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种种需要疏散开发并切合技术规范划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第五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纠正,并凭据有关划定处分。
(一)违反划定要求投标人注册挂号、收取用度;
(二)要求投标人购置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划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勾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划定处分。
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改动、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划定处分。
第五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凭据本步伐和技术规范划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及其事情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当不法干预电子招标投标运动的,依照有关执规律则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增强电子招标投标运动的自律治理和效劳。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纷歧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步伐未尽事宜,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步伐由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分卖力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技术规范作为本步伐的附件,与本步伐具有同等效力。
? ?本步伐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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