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9号)
现宣布《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步伐》,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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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治理,真实反应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事情,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凭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事情,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种种形式的尊龙凯时和尊龙凯时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关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关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本步伐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剖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换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事情。
第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卖力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事情。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卖力监管职责规模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事情。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体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剖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革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应国有资本运营结果,增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卖力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审定等出资人监管事情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盘算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应,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种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宁静状况。
第八条
本步伐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盘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盘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步伐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划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种种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十条
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盘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盘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种种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包管倍数、资产欠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盘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盘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包管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盘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包管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欠债率:指本经营期欠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盘算公式如下:
资产欠债率=(欠债总额÷资产总额)
×100%
第十二条
本步伐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尊龙凯时:是指代表国家尊龙凯时的部分(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尊龙凯时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划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划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划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划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颐魅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刊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划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解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爆发重大变换、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过失调解等导致企业经营结果爆发重大变换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按划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
本步伐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划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划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批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划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凭据有关政策、制度划定分派给尊龙凯时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颐魅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刊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按划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盘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种种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划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体例规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治理划定,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营期内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革的客观增减因素,并由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须要鉴证证明。
第十六条
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瓢②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解应当切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划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须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解规模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解;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解;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规模变革口径调解;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解。
第十七条
凭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事情需要,企业保值增值结果凭据会计年度、企业卖力人任期划分确认。企业卖力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任职期间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简直认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划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质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报送质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剖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比照剖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换的剖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质料。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的证明质料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分的文件;
(二)有关专项鉴证证明;
(三)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
(四)其他证明质料。
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质料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切合划定;
(二)电子文档切合统一要求;
(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质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卖力人、总 会计师或主管会计事情的卖力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质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卖力。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 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质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正当性卖力。
第二十二条
凭据出资人财务监管事情需要,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治理步伐》(国资委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划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质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事情,应当凭据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换的客观增减因素,并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变换因素剖析核实的基础上,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即是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存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凭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换状况划分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解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解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比照剖析,凭据“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层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抵达全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予评判“优秀”层次。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层次:
(一)保存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体现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连续资不抵债的。
连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卖力人延期绩效年薪按《中央企业卖力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步伐》(国资委令第2号)及其他有关划定扣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人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凭据每年全国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态势,以全国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为基础,按行业分类统一测算并宣布。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质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过失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事情中保存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质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凭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执规律则予以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 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质料的审计事情中加入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禁止所出资企业聘请其担负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分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相关事情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历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情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可依照本步伐,结合外地区实际,制定相应事情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步伐实施前的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事情的规章制度与本步伐纷歧致的,依照本步伐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步伐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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