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令
(第43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步伐》已经部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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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治理,反应金融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事情,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简直认,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金融企业种种形式的尊龙凯时和尊龙凯时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以下简称财务部分)应当依据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剖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换因素的基础上,凭据统一政策、分级治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治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上级财务部分对下级财务部分的事情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如实体例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剖析和核实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革的各项因素,真实反应国有资本运营结果。
第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应看成为财务部分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指标盘算
第七条
除本步伐第十三条划定的情形外,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应,同时参考相关剖析指标。指标盘算应当以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依据。
第八条
本步伐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盘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 ]×100%
第九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增加的,在盘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相应的增加额:
(一)国家尊龙凯时,指国家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指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者部分划入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指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指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六)税收政策,指凭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七)资本(股票)溢价,指金融企颐魅整体或者以主要资产溢价刊行股票或者配股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解,指因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爆发重大变换、会计过失调解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结果爆发重大变换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因素,指除本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客观因素外,经财务部分凭据有关划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第十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减少的,在盘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加上相应的减少额:
(一)无偿划出,指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将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者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二)资产评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三)清产核资,指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指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五)政策性亏损,指年度内因担负国家政策性业务形成亏损并经财务部分认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六)会计调解,指因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爆发重大变换、会计过失调解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结果爆发重大变换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七)不可抗力,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八)其他客观因素,指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客观因素外,经财务部分凭据有关划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剖析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行业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酬金率、不良资产率等,适用于种种金融企业。
行业性指标包括资本富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富足率、净资本欠债率等。资本富足率、不良贷款率适用于银行类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富足率适用于包管类金融企业;净资本欠债率适用于证券类金融企业。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即是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盘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直接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
(一)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
(二)国有资本年初数为正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未数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
(三)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未数为负值且绝对值大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
(四)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且绝对数小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
第三章 报送要求
第十四条
中央直接治理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下列质料报送财务部: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比照剖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解口径的说明、剖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换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客观增减因素相关证明质料,包括国家有关部分的文件。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务部分报送质料和时间的要求,由省级财务部分另行划定。
第十五条
省级财务部分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外地区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分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报送财务部。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质料应认真实、完整,填报口径切合有关划定。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卖力人应当对本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质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卖力。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十八条
财务部收到省级财务部分和中央直接治理的金融企业报送的质料后,应当凭据质料测算全国金融企业分行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印发省级财务部分和中央直接治理的金融企业。
分行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层次。
第十九条
财务部分收到金融企业报送的质料后,应当凭据本步伐的有关划定,对证料进行审核,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并凭据确认结果、标准值,参考剖析指标,确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层次。
第二十条
财务部分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金融企业保值增值简直认结果和层次反响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分。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务部分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外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况及汇总剖析报送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应当以本级财务部分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未凭据本步伐划定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质料的,由本级财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质料中,保存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质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 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由财务部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分事情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历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步伐另行划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务部分可以依照本步伐,结合外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步伐,报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步伐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